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貿易自由化的假象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迄今年的1月15日,計有511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向世貿組織進行通報。其中,319個已經正式生效。這些RTAs均有一個共同性,即在少數特定國家或獨立關稅領域間實行較高程度的貿易自由化規範,但對於非區域協定的其它世貿組織會員則形成直接或間接的限制與排斥。不少既有相關研究從「貿易創造」與「貿易轉移」兩種效果切入,指出RTAs非常可能是一種弊多於利的策略選擇,並成為全球貿易自由化與環境永續的絆腳石。但事實上,從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EEC Treaty)起算至本月16日歐盟(EU)與新加坡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可望明年在美國主導之下完成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這些數目上不斷增長的RTAs一再地揭示了區域貿易整合難以抗拒的魅力。

跨太平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是目前世界上談判國家數最多的區域貿易談判,談判各國的 GDP 總和超過全球 GDP 的 40%,目前則逐漸由美國主導這場談判。然而這場世紀談判,卻極度缺乏透明度,即使已經歷經 19 輪的回合,各國的民眾、民意代表甚至產業界,對此的瞭解仍然不多。

由亞桑傑(Julian Assange)主持的維基解密(WikiLeaks)組織,日前公佈 TPP 最富爭議的智財權章節草案,其中對於智財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保護,可能影響民眾日常生活的各大層面。以下將大致說明草案的爭議與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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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藥品只剩原廠貨

這份曝光的爭議章節,凸顯美國對本國藥廠的保護。一般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對創新者的鼓勵。保護的範圍可大約分為三種面向,其一是專利(patent),其二是商標(trademark),其三是著作權(copyright)。然而,對於商品製造專利的保護,有時會更惡化民眾或弱勢族群的福祉。尤其是在藥品議題上,專利與商標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大廠時常控訴某些國家或小廠,仿造原廠藥並流出學名藥(generic drugs)。

學名藥顧名思義就是利用原廠藥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仿製而成的藥品,雖然價格較為低廉,但即使合法也不能保證效果與原廠藥相同。有些學名藥因為效果與原廠差不多,但價格相當親民,反而侵蝕了原廠藥的市場。

這些原廠藥大多來自先進國家的廠商,經過大量資金與長期研發而成,自然不願意市場被他國學名藥奪走。結果藥廠轉而向政府施壓,因此美國在許多的 FTA 中,都會加入藥品專利章節,確保不同國家採用相同的專利權與法律途徑。

然而,對於開發中國家的民眾來說,原廠藥昂貴且取得不易,中低收入或長期用藥的病人尤其無法負擔。因此 2005 年 WTO 修改關於智財權的多邊協定,要求所有會員國允許無法製藥的國家,如果遇到重大傳染病肆虐時,可以取得藥品專利的強制授權,逕行進口學名藥以捍衛公共衛生。

但在 TPP 的智財權章節卻大走回頭路,內容包括延長藥品專利期,以及建立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制度,以防止學名藥廠侵犯專利。根據維基解密的說法,美國政府只將這些資料透露給長期遊說的大廠,連國會都得不到完整資料。

說了:「佛地魔」,就會招來控訴?
知名小說曾撰寫到魔法師的世界中,只要有人說了魔王的名字,就可能招來其爪牙的追蹤。而在 TPP 的智財權章節中,網路也成為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如果 TPP 成員國內的某一位駭客或網友,將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放在網路上,可能就會招來國際追訴。因為 TPP 要求所有會員國內的法律與協定相容,所以該網友即使居住地與著作權的所在國不同,也無法逃避法律控訴。

更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的內容不一定是文字,影像、音樂甚至舞蹈都可以是著作權的範圍。



假設台灣未來加入 TPP,某個熱愛美國漫畫的小朋友把美國隊長畫出來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即使畫得不好,只要疑似侵權的指控出現,不用法院同意,網站管理人就必須負起責任撤下內容,「不負責任」的網站也可能因為協助侵犯智財權而被告。而且網路管理人可能還會在侵權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提供個人資料。這些要求都不需等到法院判決侵權確立。
此外,對著作權的侵害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以後去參加動畫展將再也看不到同人創作動漫畫人物。

因為同人玩家對於原作的忠實呈現(服飾、四格、扉頁),已經違反該著作的重製權,且即使不是擁有著作權的人也可以對他們提告。讀者可能認為,只要等到專利期滿就可以繼續重製了。姑且不要問你喜不喜歡 30 年前的著作,先前美日兩大談判國同意延長著作權,也就是讓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延長至作者死後 70 年,但目前 WTO 與台灣都只有規定 50 年。所以,喜歡同人的朋友請趕快去保存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漫畫吧!

結論:自由貿易侵蝕個人自由?

TPP 之中雖然對於智財權有強制執行(enforcement)的條款,但卻沒有對個人權利的防衛措施(safeguard)。也就是,在法律確認是否誤判前,被控訴的個人或廠商,就必須要受到政策所強迫。

雖然每個人都對自己的創意被盜用,而感到深惡痛絕。但這種對於智財權的過度保護,卻反而形成對於公民自由的侵害。同時也缺乏對貿易以外的價值思考,如公共衛生、弱勢關懷或執法的比例原則等。自由,應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前提;當所有的自由都可以因為貿易開放而委屈時,算不算一種新型態的獨裁體制呢?藉此,我們也可以深思政府對於 TPP 的提倡有無考慮到風險,而台灣又是否需要加入 TPP。


參考資料:
TPP 第 19 回合談判進展,中華民國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20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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